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启动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

2019-03-26

2018年 12 月 28 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做好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意见》(沪金监〔2018〕14号)(下文简称《意见》)。

《意见》中指出,为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6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相关机构要充分认识利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登记与查询在明确金融资产权属状况、预防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安全方面的积极意义。

二、按照征信中心印发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的规定,如实填写登记事项,公示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时,应按照《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的规定,通过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填写机构注册信息,并到征信中心上海市分中心进行用户身份资料的现场审核,通过后即可登录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操作。

四、相关机构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

五、各相关机构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时,应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取得登记公示系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

六、各相关机构应高度重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及时将本意见转发至各级分支机构,并制定完善业务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措施,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

七、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